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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,工程會表示,採購法修正草案有4大重點,包含新台幣2億元以上巨額採購案需成立審查小組、鬆綁最有利標限制條件等,12日送行政院會審議。工程會官員指出,這次「政府採購法」修正草案有4大重點,其一是巨額工程採購案需成立審查小組,其次為鬆綁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,第3是廠商違約停權須符合比例原則,另外也將工安、勞工安全納入招標文件。官員指出,針對2億元以上巨額工程採購案,修正草案要求需成立審查小組,透過機關內部的審查機制,囊括內、外部審查委員,處理招標前端以及履約後端的爭議,以機關共同決議,避免承辦人獨自承擔。不過,若為每年例行性、單純且金額較低的採購案,就沒有強制成立審查小組的規定。另外,官員表示,政府積極推動最有利標,但現行採購法中有許多條件限制,導致難以推動。因此修正草案將鬆綁最有利標限制條件,修法後等同公務員有權從最有利標、最低標中2擇1,不必因選擇最有利標得提交報告,有利於後續推動最有利標。而根據採購法第101條,若廠商違法或違約,機關應拒絕往來,且不能再參加其他政府採購案。但被廠商認為條件過於嚴苛,不符比例原則。為此,官員表示,為避免業者違約1次就停權1年至3年不等,修法草案針對廠商違約停權增訂「情節重大」要件,除可歸責於廠商的因素解除契約外,各機關可自行認定是否為情節重大者來判定停權。官員透露,明天將如期召開採購法修正草案的行政立法協調會,原訂5日排入行政院會審議,但因當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安排工程會進行業務報告,工程會呈報行政院後獲准,將延至國慶連假後、亦即12日的行政院會審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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